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德育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宗旨

1.团结全国德育学术队伍,繁荣德育研究,促进中国德育事业的发展。

2.坚守德育专业的道德品性,追求道德卓越。

3.发现、培养专业人才,为本专业年轻学者的成长创造条件。

  二、理事单位

4.全国(包括台港澳地区)师范院校的教育院系、综合大学教育院系、省级教育科研机构、有较大影响的民间教育机构,均可申请理事单位。

5.各相关单位在申请理事单位时,应详细、如实介绍本单位从事德育研究和教学的队伍及其成员在德育研究上取得的成就。

6.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从事德育科研与教学的队伍状况、已取得的成就和学术影响、委员单位的分布等因素,综合核定是否接受成为理事单位。

7.本委员会理事长所在单位、本领域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当然理事单位。

三、理事

8.为吸收更多有造诣的德育专业学者参与本会,共同为我国德育事业努力,本会增设理事若干。

9.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2人为理事候选人,本领域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可推荐2-3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应为德育领域的研究与教学人员、近五年有公认的德育学术成就与影响,原则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本人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成为理事。

10.理事与常务理事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四、常务理事

11.常务理事需在德育研究和教学上成就显著,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品行端正,热心本会工作,兼顾区域代表性;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30人。

12.常务理事候选人须经理事单位推荐,并经上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表决时到会理事应过理事会成员半数、且获到会理事半数以上支持,方可当选)。

13.一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只推荐1人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因工作调动出现同一理事单位有2人及以上常务理事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继续保留其常务理事;秘书长自动成为常务理事,不占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名额。

14.常务理事任期4年,每4年改选1次,可连选连任。

五、副理事长与秘书长

15.本会设副理事长5-8人;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根据设定名额,得票靠前、且过半数者当选。

16.本会设秘书长1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由每一届新当选的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17.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承担拟定、实施本会研究工作规划,管理本会网站,筹划学术会议等任务。

六、理事长

18.本会设理事长1人,每届4年,任期不超过 2 届,由新一届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19.选举时到会理事应过半数,且获得到会理事半数以上支持;若一次选举未有过半数者,由得票最多的两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获多数票且过半数者当选。

七、理事会和理事长会

20.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21.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能。

22.理事会换届工作由上一届理事长主持。

八、附则

23.本会开设网站,由秘书处管理和维护,负责本会日常信息的发布。

24.本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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